為穩步推進我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42號)。結合象山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并向社會公示。
本實施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13日共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意見建議請與本單位聯系。
聯系人:王靜靜,聯系電話89387325。
象山縣衛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1.關于《象山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2.象山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象山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8月20日,全國人大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11月25日,浙江省人大修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提出,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滿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制定出臺《象山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有利于加快發展我縣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設,加大普惠托育服務供給,解決好生育人群的“后顧之憂”,對象山建設兒童友好城市、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具有十分重要而且深遠的意義。
二、制訂依據
根據《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甬黨發〔2021〕29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0〕42號)、《寧波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衛發〔2022〕63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加強托育機構管理的通知》(甬衛發〔2022〕81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關于開展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甬衛發〔2022〕84號)等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起草過程
自10月起,《管理辦法》已與縣財政局、縣教育局兩家重點部門進行面商并征求意見,已逐條進行研究、修改,形成《管理辦法》試行稿。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針對我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的現實基礎和存在的薄弱環節,以滿足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為導向,對加快我縣普惠性托育服務的發展,尤其在普惠托育服務補助、社區照護支持補助、示范性獎勵補助方面提出相應意見和政策措施。
(一)總則。對《管理辦法》制定出臺的目的、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有關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資金補助。補助經費包括普惠托位建設補助、普惠托位運營補助、社區照護服務補助和示范獎勵補助。普惠托育服務補助,由市、縣兩級財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擔,建設補助按照1萬元/托位標準(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運營補助按照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實際收托數分別給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300元補助(限補三年,公辦性質減半)。
(三)資金補助程序。縣衛生健康局、縣財政局應于每年5月底前,根據補助對象申報及核實情況,對上年度專項補助資金進行結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計劃,向市衛生健康委提交市級專項資金補助申請,提供擬補助對象、補助金額等相關信息。
(四)資金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建立資金補助核查制度,確保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附則。明確《管理辦法》施行時間、解釋部門等內容。
象山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擴大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覆蓋面,構建以普惠性托育機構為主的服務供給體系,扶持各類嬰幼兒照護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甬黨發〔2021〕29號)、《寧波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衛發〔2022〕6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配套制定本辦法,進一步細化我縣嬰幼兒照護服務財政扶持資金使用范圍及來源、補助對象和標準、程序、監督管理等內容,確保各項補助政策落地取得實效。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指市、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包含本年度超過3歲但未滿足進入幼兒園小班的幼兒)。
第三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是指在我縣轄區內依法登記并經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后,通過普惠性認定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縣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職。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實施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和管理,提出年度資金預算,對申報的補助資金進行審核,并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指導、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會同縣衛生健康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保障基本、普惠為主,注重績效、示范引領”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資金補助
第六條 資金補助項目包括普惠托位建設補助、普惠托位運營補助、社區照護服務支持補助和示范性獎勵補助。補助有效期暫定為3年,后續根據上級政策再做調整。
第七條 普惠托位建設補助和普惠托位運營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按4:6比例承擔。
(一)普惠托位建設補助。社會力量新建并通過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及普惠認定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按每個托位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補助托位數核定參照《國家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最高不超過備案托位總數)。補助資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托育機構(托位)終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補助資金不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4號)印發后符合條件正常運營的新建普惠托位,享受普惠托位建設補助。
社會力量辦幼兒園新開設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浙江省開設托班幼兒園登記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基教〔2022〕12號)完成登記且經普惠認定,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享受同等補助政策。
利用同一場所已享受過補助的托位或已享受過幼兒園有關建設補助的學位改建,或因舉辦主體變更等原因重新備案的,不再重復補助;已享受中央財政普惠托育建設項目補助的,仍可以申請普惠托育建設補助,但國家、市兩級補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75%。
(二)普惠托位運營補助。經縣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的社會力量辦托育機構存續期間經普惠認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根據實際收托數(不超過機構備案托位數),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兒班800元/人/月給予普惠托位運營補助(入托天數累計達15天但不足1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補助資金,15天以下的當月不予補助),補助資金按年發放(補助資金=補助標準*實際在托3歲以下嬰幼兒數*在托月數),限補三年(從首次享受運營補助的首個月起算)。
按照浙教辦基教〔2022〕12號文件登記的社會力量辦幼兒園托班,按照規定提交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資金補助申請表并通過審核的,享受同等補助政策;公辦幼兒園托班和公辦托育機構,按一半標準予以運營補助。
半日托、計時托補助根據機構托位運營補助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社區照護服務支持補助。統籌用于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家庭托育點以及兒童早期發展、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等照護服務項目。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參照市級財政每年按照全縣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標準,每年配套落實專項資金30萬元。
1.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補助。對通過驗收,達到省級嬰幼兒建設標準的嬰幼兒照護驛站,給予一次性3萬元/家的建設補助。對規范運營的嬰幼兒照護驛站,給予每年5000元/家的運營補助。
2.兒童早期發展及家庭養育指導活動補助。每年落實專項資金20萬,家庭養育小組活動不得少于200場。
3.家庭托育點補助:家庭托育點經登記備案后,給予5萬元/家的建設補助,補助資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托育點(托位)終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補助資金不再享受。補助。對規范運營的家庭托育點,給予每年5000元/家的運營補助。
第九條 示范獎勵補助。對獲評為國家、省、市級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分別給予每個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同一機構就高補助)。
對承擔縣級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功能的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在建設完畢并通過市級驗收后,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第三章資金補助程序
第十條 縣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應于每年5月底前,根據補助對象申報及核實情況,對上年度專項補助資金進行結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計劃,向市衛生健康委提交市級專項資金補助申請,提供擬補助對象、補助金額等相關信息。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資金執行情況和預算計劃。主要包括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工作推進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下一年度資金預算需求計劃及重點項目、績效目標。
(二)寧波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補助結算表、預算表和補助清單。
第十一條 市級補助資金采取一般性轉移方式下達到縣。縣衛生健康、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應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至補助對象。
第十二條 資金補助程序按對象不同分兩類,具體程序如下:
(一)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
1.績效考核。縣衛生健康局在每年4月份前組織對已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機構上年度工作進行績效考核,考核得分率高于80%的,給予上年度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和運營補助;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不予補助上年度財政資金。
2.資金申報。普惠性托育機構應于每年4月份前,向鎮(鄉)街道提交資金補助申請及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
3.資金審批。縣衛生健康局會同縣財政局于每年5月前,根據補助對象申報及核實結果,對上年度專項補助資金進行結算。
4.資金撥付。每年7月底前,經縣衛生健康局審核確認后,將上年度補助資金撥付至普惠性托育機構對公賬戶。
5.退出機制。經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有效期暫定為3年(機構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認定),在有效期內經縣衛生健康局考核評定為“不合格”、主動申請退出或停止辦托的,需以書面形式報縣衛生健康局批準,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財政資金補助。停止辦托的,機構應當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按規范程序開展清算等工作,并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注銷等手續。
(二)社區嬰幼兒照護補助
1.社區嬰幼兒照護驛站補助。通過驗收后正常營運的嬰幼兒社區照護機構,由所屬鎮(街道)向縣衛健局提出補助申報;縣衛健局組織對申報的驛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撥。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報的成長驛站,將于次年11月底前下撥。
2. 兒童早期發展及家庭養育指導活動補助。開展兒童早期發展及家庭養育指導活動的機構,經屬地鎮鄉(街道)審核后,向縣衛健局提出補助申報,并按要求提供活動計劃、活動記錄、活動簽到、活動照片和視頻等相關資料,縣衛健局組織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撥。每年12月1日后提出申報的,將于次年11月底前下撥。
3. 家庭托育點補助。經備案后正常營運的家庭托育點,屬地鎮鄉(街道)向縣衛健局提出補助申報,縣衛健局組織對申報的家庭托育點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撥。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開設銀行對公賬戶,同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和縣財政局報備,各類財政性補助資金將劃入托育機構對公賬戶。
第十四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獎勵補助資金優先用于辦托質量提升,也可用于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園舍維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員“五險一金”等工資福利和人才培訓。
第十五條建立資金補助核查制度,每年撥付資金前,縣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建設補助對象進行全面實地核查,對運營補助對象和社區照護服務驛站、兒童早期發展項目等進行抽查,確保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符合規定。
第十六條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項目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縣衛生健康、財政部門要對下達的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編報績效目標,強化目標導向和過程管理,年度結束后開展績效自評。
第十七條對三年內出現下列情況的托育服務機構不予資金補助: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虐待嬰幼兒等行為的;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現嚴重嬰幼兒傷害事件的。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改變使用范圍,不得以分紅、獎金、福利等形式用于個人分配,不得采取虛列等形式套取補助資金,一旦發現,依照《財政違紀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于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補助資金的,除責令立即糾正外,要相應核減補助資金,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衛生健康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補助對象限于2025年底前符合條件的對象。
象山縣社區嬰幼兒照護資金補助申請表.docx象山縣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資金補助申請表.docx象山縣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資金補助申請表.docx象山縣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資金申報材料清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