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22-147560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2-12-27
象山縣農業農村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5-2022-0001 |
文件編號 | 象農發〔2022〕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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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現將《象山縣農民初級職稱評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象山縣農業農村局 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象山縣農民初級職稱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培育愛農業、懂技術、善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發揮其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中支撐作用,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甬黨辦〔2019〕74號)、《寧波市鄉村振興人才發展規劃(2019—2022)》(甬農發〔2019〕106號)和《關于深入實施“兩進兩回”行動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實施意見》(縣委辦〔2020〕2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種植、養殖、農業機械、農村能源、農產品初加工等或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農業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均可申請評定農民初級職稱。 第三條 農民初級職稱的人選必須要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愛農業,獻身農村,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和奉獻精神。 第四條 農民初級職稱評定堅持“重能力、重業績、重效益、重貢獻”的原則,重點突出“論文寫在大地上”的導向,以工作實績、技術水平、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對農戶的帶動效應、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為主要評價依據。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民初級職稱分為技術員和助理級兩類;根據所從事技術工作的性質,助理級職稱分為助理工程師、助理農藝師、助理獸醫師、助理畜牧師等。評定標準為: (一)技術員 中專學歷從事農業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或直接從事農業專業相關技術工作滿3年。 (二)助理級 1.正常申報條件:具備以下學歷,可正常申報助理級。 (1)中專學歷從事農業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大專學歷從事農業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3)本科學歷從事農業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破格申報條件:不具備規定學歷,直接從事農業專業技術工作滿6年或任技術員滿3年,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可破格申報助理級。 (1)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的負責人或任現代農業示范基地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2年以上,并熱心于開展農業科技研究、示范、推廣和服務的農業專業技術人員; (2)被確定為科技示范戶或被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為種植、養殖、農業機械、農村能源等方面帶頭人、農業生產先進個人; (3)獲得農業職業技術(技能)資格證書五級及以上級別職業資格證書; (4)參與實施過縣農業“五新”項目,輻射帶動周邊農戶增收致富; (5)獲得縣級以上相關農業科技獎勵、農業評比獲獎或擁有國家專利。 第六條 農民初級職稱評定每年開展一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本人自愿申報; (二)所在鎮鄉(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推薦; (三)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四)縣農業技術人員(農業工程技術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綜合評定; (五)對評審取得初級職稱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六)發文公布評定結果。 第七條 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建縣農業技術人員(農業工程技術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全縣農民初級職稱的評定工作。 第八條 農民申報評定職稱應實事求是地填寫申報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種佐證材料和能夠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的代表性成果或受獎項目等。對農民職稱申報評定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取消違紀違規取得的職稱。 第九條 凡取得農民初級職稱的人員,由縣農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造冊。 第十條 獲得農民初級職稱的人員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積極鉆研業務,自覺參加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 (二)帶頭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熱心為當地農戶傳授專業技術,指導解決技術問題,帶領農民共同致富; (三)主動參加農業部門組織的科技服務、災后生產自救等活動,積極引進、推廣農業科技新成果,帶頭搞好科研項目攻關和農業科技普及; (四)強化環境保護意識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科學規范使用農業投入品; (五)積極向當地政府和農業部門提出發展農業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獲得農民初級職稱的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推薦參加象山縣農業鄉土專家評選; (二)推薦參加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考察學習等活動; (三)推薦申報農業科技類項目; (四)推薦參加縣級以上人才培養工程; (五)享受縣現代農業產業扶持政策規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職稱評定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7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