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ylbz/2022-147392
部門文件
縣級政策
醫保類-
2022-12-23
縣醫療保障局
縣醫保局
通知
主動公開
象醫?!?022〕3號
各有關部門: 為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根據《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調整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和基金構成等有關醫保政策的通知》(甬醫保發〔2022〕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將職工醫療保險退休補繳比例及補繳辦法調整如下: 一、調整補繳時繳費比例 退休人員因繳費年限不足,申請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比例統一為6.3%,補繳金額不計入個人賬戶。 二、調整補繳辦法 (一)明確調節系數 1.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補繳基數的征繳依據為《象山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象政發〔2011〕35號)及《關于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補充通知》(甬人社發〔2012〕177號)規定,且按不高于本省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調節系數確定,系數為8/6.3 。 2.202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補繳基數按辦理醫保退休補繳手續時的征繳依據并乘以調節系數確定。2022年12月1日前的系數為8 /6.3 ;2022年12月1日起的系數為7.1 /6.3,今后調節系數隨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變動而調整,最終調整為6.3/6.3。 (二)其他 1.延繳人員提前一次性補繳按上述規定補繳延繳剩余月數。 2.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象山縣醫療保障局 象山縣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象山縣稅務局 2022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