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tyjr/2022-14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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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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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財政局聯合制定的《象山縣創建全國示范型及全省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站補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象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象山縣財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象山縣創建全國示范型及全省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站補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浙江省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進新時代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建設的意見》(浙委退役軍人組〔2020〕2號)和《全省“新時代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浙退役軍人廳發〔2020〕1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退役軍人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甬退役軍人局發〔2020〕42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納入市、縣級財政預算的用于創建全國示范型及全省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的補助資金,由市、縣級資金承擔。 第三條 資金必須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按照“專款專用、講究實效”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財政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職責:會同縣財政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提出補助資金預算細化安排建議;執行經批復的補助資金支出預算;按相關要求負責補助資金信息公示、公開工作;負責補助資金使用安全,對補助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稽核。 (二)縣財政局職責:負責協同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項目補助資金的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圍及對象 第五條 補助對象。 象山縣鄉鎮(街道)級、村(社區)級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六條 使用范圍。 (一)全國示范型退役軍人服務站創建。對照《全省“新時代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浙退役軍人廳發〔2020〕18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文件中的創建標準,經考核驗收通過的; (二)全省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站創建。在全國示范型退役軍人服務站中擇優遴選,經考核驗收通過的; (三)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 (四)退役軍人服務保障領域特色創新項目,經縣級以上部門審核確認的; (五)退役軍人服務站承擔的國家、省、市、縣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以及日常工作運行;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創建“全國示范型”以及“全省楓橋式”退役軍人服務站所需的辦公場所建設、崇軍氛圍營造、辦公器材設備購置、臺賬資料規范、信息宣傳、智能化建設、創新項目投入、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保障、日常工作運行等支出,以及對照《實施方案》中創建標準所需的其它支出款項。 第三章 資金補助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標準予以資金補助: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補助資金根據創建實際需要,經評估審核,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3萬,合計金額不高于5萬元標準補助,創建過程中如存在弄虛作假或創建未達標等情形的,不予資金補助; (二)符合第六條第(四)、(五)項情形的,根據實際支出需要,經評估審核予以資金補助,單項補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合計金額不超過投入總額。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嚴格資金管理使用。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鄉鎮、街道務必做到資金及時到位,不得挪用、擠占。 第九條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應當健全舉報核查制度,設立和公開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十條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財政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不定期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資金規范使用。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有違法行為,違反規定截留、挪用、移用專項資金,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并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