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30/2022-148171
部門文件
縣級政策
衛生
2022-10-28
縣衛生健康局
縣衛生健康局
通知
主動公開
象衛發〔2022〕115號
各托育服務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性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606號)、《寧波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甬衛發〔2022〕63號)《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關于開展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工作的通知》(甬衛發〔2022〕80號)等文件精神,加強托育服務標準化建設,促進托育服務正規化管理,增加我縣普惠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現就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范圍 我縣轄區內依法登記并經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的托育服務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辦托育機構、公辦托育機構、幼兒園托育部、社區托育服務機構等。 二、認定標準 按照“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成本可負擔”的基本導向,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要符合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一)承諾并執行托育服務收費價格不高于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期限不少于3年。 (二)托育服務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托育服務的相關標準和規范,三年內沒有發生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虐待等傷害嬰幼兒的行為,沒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失信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國家、省、市級有關部門如有出臺普惠性托育服務的標準,從其標準。 三、指導價格確定 根據《浙江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有善育”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等文件的通知》(浙衛辦〔2022〕6號),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不含公辦托育機構)應低于當地城鄉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根據象山縣統計局提供的2021年度象山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642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077元。按照文件要求,普惠性托育機構月收費城鎮不得高于3321元∕月,農村不得高于1953元∕月。 綜合考慮我縣城鄉居民托育服務承擔能力、托育服務機構的運營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間、財政補助資金、機構等級水平、鼓勵農村開展托育服務等因素,我縣普惠性托育機構服務指導價格確定分城鎮和農村。城鎮普惠性托育機構指導價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6-300元)*星級評定系數;農村城鎮普惠性托育機構指導價格=(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6)*星級評定系數。指導價格按整數擇取,詳見下表。
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僅包含保育費、代管費等基礎性服務收費,不包含親子活動費、伙食費、代收費等拓展性服務收費。按服務范圍劃分為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半日托每人每月收費不超過全日托的50%;計時托按小時計算,每人每天1小時收費不超過全日托的30%,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民營幼兒園托育部托育服務指導價格參照教育局普惠相關規定執行。 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根據象山縣統計局提供的數據每年調整一次。公辦托育機構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由縣發改局按程序另行確定。民營托育機構價格由縣衛健局根據象山縣統計局提供的象山縣城鄉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價格擬定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個工作日;確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必要時采取聽證方式確定。 國家、省級有關部門如有出臺普惠性托育服務指導價格的相關政策規定,按其執行。 四、認定方式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采取托育服務機構自愿申報和服務承諾,街道(鄉鎮)初審,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核實認定的方式進行。 (一)托育服務機構自愿申報和服務承諾。符合條件的 托育機構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鎮(街道)提交如下材料: (1)寧波市普惠性托育服務申報表(見附件),簽訂普惠托育服務承諾; (2)提供近3 個月的托育服務收費票據存根; (3)托育機構等級評定表; (4)托育機構從業人員名冊; (5)托育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崗證)、工作人員健康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6)繳納社保憑證、財務審計報告等。 (二)鎮(街道)組織實地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符合標準的,向縣衛生健康局推薦申報;對不予推薦申報的,要向申報對象說明原因。 (三)縣衛生健康局對照標準進行復核,必要時實地復核,對復核符合標準的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后無異議的,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并將認定名單向社會公布;對不予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要向申報對象說明原因。 幼兒園托育部普惠認定根據縣教育局普惠幼兒園認定名單來確定(退出機制同縣教育局名單)。 普惠機構認定時間:首批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采取集中方式進行,符合條件的機構在規定時間段內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申請,2022年申報時間段為11月。集中認定完成后,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結合托育機構備案工常態化開展。 五、規范管理 (一)普惠性托育機構,必須以非營利為目的,辦學盈余不對出資人分紅而全部用于托育機構發展。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用途使用補助經費,獎勵性補助經費應當用于提高保育人員及相關職工待遇,改善辦托條件,不得用于清償債務、回報舉辦者、支付捐款、贊助投資、罰款等其他用途。 (二)普惠性托育機構應建立財務年度會計決算報告制度,建立保育費、政府資助資金專戶,實行預算管理,對補助經費實行專項核算。 (三)申報普惠性托育機構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衛健局予以通報批評,取消2年內申報資格。 普惠性托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健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緩撥、停撥或追回補助經費、取消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申報補助經費弄虛作假或違規使用補助經費的; (二)保育教育的內容、方法違背嬰幼兒成長規律,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 (三)組織嬰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的; (四)每年未保障一定資金用于托育機構持續發展,機構內外環境和設施設備陳舊,不能保持普惠性托育機構水平的; (五)未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有亂收費、克扣幼兒伙食費現象的。 (六)托育機構舉辦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托育機構的,須提前一年向縣衛健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妥善做好后續工作。縣衛健局應及時接受托育機構的退出申請,并對托育機構接受政府補助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及時撤銷普惠性托良機構認定,并向社會公布。如在審計中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應同時予以處罰。 附件:象山縣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申請表 象山縣衛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象山縣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認定申請表
象山縣衛生健康局辦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