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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象山縣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推進開展影響霧霾等極端天氣的環境治理,保護市容衛生,提倡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和《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公安局研究制定了《象山縣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6月1日至6月9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途徑: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象山縣公安局(象山縣丹東街道靖南大街409號),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聯系人:俞明來,聯系電話:65856135

附件:《象山縣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象山縣公安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象山縣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象山縣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意見

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積極推進開展影響霧霾等極端天氣的環境治理,保護市容衛生,提倡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和《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決定在有關區域和時段全面實施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為確保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工作目標

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氛圍;市民對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和自覺性不斷提高,使“少放、不放”煙花爆竹工作成為市民的日常行為規范;煙花爆竹工作管理機構健全,管理措施落實,各職能部門、鎮鄉(街道)職責明確,職能作用有效發揮;煙花爆竹日常管理規范,非法運輸、儲存、銷售得到有效遏制;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明顯減少。

二、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的區域及時間

(一)全縣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雙禁區”)。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包括加油加氣站);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機關、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

6.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7.商品交易市場;

8.高層建筑。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操辦婚喪事過程中在沿線公路(省道、縣道)和城區道路燃放煙花爆竹。

(三)中心城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彭姆嶺老公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園中路---丹陽路---天安路---象山河路---巨鷹路---丹陽路---海山路---丹峰東路---塔山路---東谷湖路以西至東塘山千丈巖封閉圈。以及梧桐御府、丹府一品、萬華康庭、龍澤名園、桃花源、豐澤園、象山府、丹桂花園等小區。其他地區暫不列入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四)限制區域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限制區域內每年農歷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十五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當遇到空氣重污染,環保、氣象部門發出橙色、紅色預警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上述期間以外時間,限制區域內嚴禁銷售煙花爆竹。限制區域內已經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許可證到期后不得再重新領證,且不再辦理新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舉辦重大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行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縣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確職責,落實責任。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及本實施意見精神,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負責抓好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工作。其職責分工如下:

1.縣委宣傳部: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2.縣公安局:加大宣傳與管理,引導民眾在規定區域燃放煙花爆竹。要組織力量開展巡查,重點查處和勸阻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在“雙禁區”內,不再審批任何形式和規模的焰火燃放活動,對私自組織焰火燃放活動或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處罰。

3.縣應急管理局: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落實零售店(點)審批工作。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規范經營銷售行為。在“雙禁區”內,停止審批煙花爆竹零售點,調整完善煙花爆竹經營網點,依法嚴查煙花爆竹非法經營行為。

4.縣住建局:落實物業管理人員引導民眾到指定位置規范燃放煙花爆竹。

5.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力量開展產品質量的抽查工作。

6.縣交通運輸局:強化對具有煙花爆竹等危險品類別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承運單位、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監管,嚴禁非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承運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從事煙花爆竹運輸。

7.縣教育局:組織學生認真學習《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規的相關精神,做好各中小學校學生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及相關知識的教育工作。

8.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9.各鎮鄉(街道):履行屬地監管責任,重點對禁止燃放區、城鄉結合部、老舊小區、出租民房、廢舊廠房等高風險區域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走訪宣傳,“雙禁區”內各村(社區)以及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本區域、本單位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各項工作,引導和教育群眾安全文明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二)宣傳發動,營造氛圍。在正式實施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前,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以及手機短信、微信、自媒體和公眾號等信息網絡加大宣傳我縣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最大限度地爭取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要動員村(社區)居委會、物業等基層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學校,持續組織落實我縣禁限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政策,在禁限區域內要進行廣泛宣傳。通過正面的輿情宣傳引導,使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政策做到全面知曉,提高市民的認識度,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氛圍。

(三)加大執法,確保實效。各職能部門要緊密配合,協同作戰,開展綜合執法,確保工作取得實效。縣應急管理局要深入開展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清理整頓限制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銷售行為,嚴厲打擊查處無證銷售、攤販銷售、沿街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深化煙花爆竹個人實名購買等制度,要督促煙花爆竹銷售經營單位并與之簽訂承諾書,禁止在非允許燃放時期向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要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和單位違規出售煙花爆竹。

縣公安局要切實加大力度打擊在禁放限放區域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確定重點區域、重點小區進行整治,確保禁得住、限得牢;要加強對專為紅白喜事服務的個人、殯葬服務單位等民間社會組織進行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教育;要與社區、物業及各大賓館、飯店等單位簽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責任書,督促社區、物業及賓館、飯店落實責任,勸阻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勸導執意要違規燃放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要密切與紀檢、監察部門的聯系,對違規燃放的黨員、干部及時溝通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切實加強對禁限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協調,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教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應成立本單位禁限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確保我縣禁限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順利進行。

(二)強化宣傳。各單位、各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強化對我縣“禁止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宣傳,做到規定人人知曉、家喻戶曉;要正面引導禁限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提高廣大市民和單位的責任意識和自覺性,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三)注重配合。禁限放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綜合治理工作,關系到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噪音及禁限放區域內全體群眾的一項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抓好禁限銷售、燃放工作。

五、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