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及《寧波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象山縣司法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涉及法治象山(法治政府)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關涉及全縣法治建設、法治宣傳、公共法律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或者局黨組會議確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有關要求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象山縣司法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