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ylbz/2021-99784
部門文件
縣級政策
醫保類
2021-12-03
縣醫保局
縣醫保局
通知
主動公開
象醫保〔2021〕8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關于“用人單位職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或者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累計達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再繳費;其繳費年限累計未達到二十年的,可以繼續按月延續繳納或者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規定,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最低累計繳費年限須滿20年。根據《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貫徹<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調整繳費年限有關政策的通知》(甬醫保發〔2021〕44號)文件要求,做好新老政策銜接,結合象山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最低累計繳費年限要求及一次性補繳或延繳辦法按原政策執行。 2.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最低繳費年限統一調整為20年。 (1)2021年7月1日前醫保繳費年限進行系數調節,調節系數=調整后規定的最低累計繳費年限/調整前規定的最低累計繳費年限,即系數=20/15,按系數調節后核定的繳費月份數不足1個月部分,按1個月計算。2021年7月1日后在我縣新參保人員(含轉出后又重新轉入的),其外地轉入的2021年7月1日前醫保繳費年限不予上述系數調節核定。 (2)退休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不足20年的,可選擇一次性補繳或按月延續繳納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選擇一次性補繳的,補繳基數按補繳時執行的社平工資90%確定,補繳比例為8%(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7%、大病醫療保險費1%),不補計個人賬戶。選擇按月延繳的,延繳基數按延繳時執行的社平工資100%確定,繳費比例按對應月份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執行。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銜接期,期間退休的人員采用按新老政策計算補繳金額孰低法,確定年限不足補繳或延繳辦法。 3.2022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原大病統籌繳費年限與2007年6月30日前的住院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均按1:1折算成職工醫保繳費年限。 象山縣醫療保障局 象山縣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象山縣稅務局 2021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