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tyjr/2019-11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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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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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退役軍人局發〔2019〕23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現將《象山縣退役軍人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象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019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我縣退役軍人的基本生活,幫助解決退役軍人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的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號)、《浙江省臨時救助辦法》(2015年11月16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發〔2015〕60號)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參照《象山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象政辦發〔2015〕172號)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軍人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退役軍人(包括退役軍人未成年子女)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退役軍人對象都能求助有門,得到相應的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幫助困難退役軍人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申請臨時救助的退役軍人,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分類 第四條 持有本縣常住戶籍的退役軍人,以及退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役軍人臨時救助: (一)雖然已享受定期撫恤補助或者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突發性、臨時性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特別困難的退役軍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以內的低保邊緣戶,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退役軍人。 (三)患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病種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數額巨大,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退役軍人。 重特大疾病是指《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甬醫保發〔2019〕27號)中規定的疾病,包括尿毒癥、耐多藥肺結核、乳腺癌、宮頸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兒童白血病、兒童孤獨癥、兒童先天性心臟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特殊病種疾病是指《寧波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規定的:重性精神病、重癥尿毒癥、惡性腫瘤、重大組織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紅斑狼瘡、心臟組織缺損、心臟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級以上、失代償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嚴重心腦腎病變、腦血管意外造成偏癱一至三級。) (四)遭遇溺水、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或財產重大損失,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和其他社會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退役軍人。 (五)退役軍人亡故,其家庭特別困難,無力承擔喪葬費,或者其未成年子女無父(母)撫養的。 (六)經政府認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難的退役軍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臨時救助范圍 (一)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動導致個人和家庭生活困難的(法定追溯時效期間)。 (二)拒絕管理審批機關調查,拒不說明致貧致困原因的。 (三)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家庭財產、銀行存款、高檔消費等家庭經濟狀況明顯不符合困難救助條件的。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五)以退役軍人名義,參與或組織非法上訪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其他不應列入救助范圍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標準和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對象,可采取發放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救助措施。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 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救助標準一般不超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九倍;特別困難的,可以適當增加,但最高不超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十二倍。具體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類規定的救助對象,給予三個月至九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最高不超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九倍。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六類規定的救助對象,給予一個月至七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最高不超過七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四類規定的救助對象,且在一定時期內因患病、就學、住房困難等特殊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縣戶籍家庭,給予自費部分的20%補助,但最高不超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十二倍。 (四)符合第四條第五類規定的救助對象,給予三個月至九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七條 救助形式 1、發放臨時救助金。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經審批直接發放現金。 2、發放實物。除發放救助金外,必要時候可直接發放實物。除緊急情況外,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供轉介服務。除上述方式外,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可視情提供轉介服務,為其提供協助申請、志愿者服務等。 第四章 辦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八條 受理情形 依申請受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認為符合退役軍人臨時救助條件的退役軍人向戶籍所在地鎮鄉(街道)提出申請; (二)受退役軍人(或退役軍人子女)委托,村(社區)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三)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發現地鎮鄉(街道)協助申請人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和申報材料,無正當理由,鎮鄉(街道)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鎮鄉(街道)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所需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收入證明、財產情況證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收據以及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的情況證明等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和退伍證復印件。 2.象山縣退役軍人臨時救助申請表(附件一)。 3.醫療支付的憑據。 4.其他相關憑據和證明。 第十條 核查辦法及內容 (一)核查辦法:由村(社區)委員會對申請對象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出具意見后,再由鎮鄉(街道)進行復核,填寫核查報告(附件二),或者鎮鄉(街道)和村(社區)委員會實施聯合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申請人居住的村(社區)委員會張榜公示7天后,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 (二)核查內容:應當對申請人的詳細情況進行核實,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家庭成員(包括非共同居住子女)的收入情況、經濟狀況、房產情況、政府補助救助情況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除如數追回已領取的臨時困難救助金外,由所在村(社區)和鎮鄉街道備案,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象山縣退役軍人臨時救助申請表
說明:家庭情況須填寫家庭主要成員(包括非共同生活子女)的基本情況,包括身體健康狀況、工作情況、主要收入來源、家庭房產等情況。 附件二 核 查 報 告
填寫說明:村(社區)、鎮鄉街道應嚴格審核把關,在意見欄中蓋公章,否則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