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68/2021-110723
部門文件
縣級政策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021-11-26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通知
主動公開
象綜執〔2021〕19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生活垃圾轉運站(以下簡稱轉運站)運行管理水平,根據浙江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印發的《浙江省生活垃圾中轉站改造提升行動計劃》(浙分類辦〔2021〕8號)、寧波市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2021年寧波市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舉一反三”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及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中心《關于印發寧波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建設及運行管理規范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現將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各轉運站作業區域實行全密閉作業,開放式作業的轉運站應通過墻體或密閉自動門等進行改造達到密閉效果。車輛進出作業平臺出入口安裝風幕機,防止臭氣外溢,垃圾卸料、分選、壓裝、滲濾液處理區等作業空間應全密閉且負壓運行,配置臭氣處理設備,采用負壓抽吸、綜合洗滌、生物除臭等工藝進行除臭。非密閉區域(如引橋、車輛等候區等),可采取輔助除臭措施。臭氣經處理后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有關規定,達標排放。除臭系統應按工藝要求有效運行并有相應記錄。設置危險氣體(甲烷、硫化氫)濃度預警系統并定期對集中排氣口和臭氣易積聚地點進行監測。 二、轉運站配套建設污水就地處理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對轉運站垃圾壓縮滲濾液、卸料區地面沖洗水、垃圾桶清洗污水、垃圾壓縮車水箱滲濾液、垃圾壓縮車箱體內部清洗污水等污水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表2關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限值要求,并領取排水許可證。不滿足滲濾液就地處置條件的小型轉運站,要采用全密閉罐體車輛進行外運并做好臺賬登記,同時與污水處理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協議。 三、各轉運站實施雨污分離,禁止污水混入雨水管網,雨水導排溝內應無垃圾、污泥。污水處理設施應確保正常開啟和運行,不得直排市政污水管網。各轉運站應配備專業運行操作和管理人員對滲濾液處理站進行運行管理,或委托專業第三方公司進行管理,確保處理后達標排放。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應按工藝要求有效運行并記錄,在進水口和各出水口設置有效計量設備,對出水進行監測并記錄。 三、各轉運站全景(球形)、進出站口、卸料大廳、轉運大廳、地磅、每個卸料口、滲濾液處理設施及其他重要位置等安裝高清視頻攝像頭,能全天候清晰觀察傾倒垃圾情況和車牌號碼,視頻監控需具有紅外夜視功能,數據存儲本地且容量在3T及以上,視頻存儲時間應不少于90天,視頻監控與市縣管理平臺聯網且可回放。 四、各轉運站應設置雙向收集車稱重計量系統、 安裝計量設備(地磅),操作人員應經過設備供貨商的專業操作培訓,并做好每日進站垃圾計量資料備份和每月統計報表工作。計量設備應設有車輛識別系統,能自動記錄車輛信息,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垃圾車型號、規格、車牌號、垃圾種類、垃圾來源和運輸單位。無車輛識別系統的垃圾轉運站,應采用刷卡等方式自動記錄車輛信息。計量地磅經有資質的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每半年對計量地磅和顯示儀表進行一次檢驗和標定,保證計量精度符合設計要求。稱重計量系統與市縣管理平臺聯網。 五、轉運站運行期間應委托專業環境監測機構每月進行環境監測,監測內容宜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附近地表水(如有)、排放污水、集中排放氣體、大氣、噪聲等。轉運站環境監測內容和頻次應符合CJJ 109-2006中5.0.9、5.0.10、5.0.11、5.0.12款要求。環境監測資料應分類整理,及時歸檔。 各鎮鄉、街道務必嚴格按照上述要求認真落實,排出每座轉運站改造提升項目進度表(包含招標、開標、開工、竣工、驗收等節點)并抓緊實施,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轉運站運行管理工作,提升城鄉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水平。同時,做到完成一座,驗收一座,并有效銜接分類投放端和分類處理端,實施源頭追溯、動態監管和定期考核,科學構建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長效運行管理體系。 象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