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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0-74624
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0-09-16
縣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 | 法人,個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0-2020-0005 |
文件編號 | 象政發〔2020〕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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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 《象山縣自然資源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意見》已經縣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象山縣自然資源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規范自然資源生態修復工作,確保受損害的自然資源及時得到有效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自然資源生態修復,是指礦山、森林、海洋、耕地等自然資源發生損害后,為將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恢復至基線水平,以“自然修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為原則,采取必要措施對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陸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進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以下情形適用自然資源生態修復: (一)因自然災害遭受破壞的; (二)人為破壞的; (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引發的; (四)環境提升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生態修復的情形。 第四條 自然資源生態修復包括以下內容: (一)在采露天礦區、礦區專用道路、廢棄礦山等礦山環境治理恢復; (二)土地復墾、高標準農田建設、旱地改水田耕地質量提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污染土地修復等土地整治與污染修復; (三)基干林帶建設、山體森林優化、通道綠化、平原綠化、林地利用及違法砍伐復綠等森林和平原綠化; (四)生態化整治修復、景觀化整治修復和能力提升整治修復等海岸線生態環境治理; (五)生態保育類、權益維護類、生態景觀類、宜居宜游類和科技支撐類生態島礁工程建設、灘涂有害生物整治、環境美化等島礁、灘涂生態建設。 第三章 技術規定 第五條 礦山環境治理修復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山體植被復綠率達到50%以上(適用自然修復達到30%以上); (二)人工削坡角應達到53度以下,若因客觀原因難以達到即采用掛網形式修復; (三)擋墻高度不超過2米; (四)山體底面修復除建設用地外需復墾或恢復植被80%以上。 上款未闡明的參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浙江省露天開采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土地整治與污染修復標準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土地開發標準:項目區總面積7.5畝以下的可以采用田埂分割地塊;坡度6度以上的應修筑梯田(地)、實施拉水平帶工程,田面坡度小于6度的田面寬度應大于2.5m;有效土壤總厚度達60~80cm;沿山丘沿高坡設置截水溝。 (二)土地復墾標準:耕地內的構、建筑物全部拆除;耕地保證60cm以上的有效土層,同一田塊內田面保持平整;項目區總面積達7.5畝的布置排水溝。 (三)標準農田建設標準:土地連片集中,每畈面積原則上在50畝以上;每塊面積一般2~3畝,田面高低不大于5cm,耕作層在30cm以上;水利排、灌設施配套。 (四) 旱地改水田耕地質量提升標準:坡度6度以下(涉及低丘緩坡區域的可放寬到坡度15度以下);排、灌設施配套;耕作層泡田后的厚度為25~30cm,犁底層(隔水層)厚度要求經機械充分壓實后為12~15cm,田埂高度和寬度均宜為30~40cm。 (五)耕地污染修復標準:安全利用類耕地,綜合采取低積累品種替代、土壤酸化治理、土壤改良、肥水調控、葉面阻控等技術措施,土壤鎘含量大于0.6mg/kg,種植水稻等糧食作物耕地。嚴格管控類耕地,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實施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制度。 (六)園地整治修復標準:要求恢復土壤種植能力。 上款未闡明的參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標準》《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山體林地修復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違法使用、毀壞林地以及項目開發后需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應對地表進行平整,覆蓋種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并種植樹木。公益林內應種植喬木樹種,無法種植喬木樹種的,可種植灌木樹種,樹種選擇應當符合公益林區劃界定的樹種要求。商品林內可種植喬木樹種或灌木樹種。喬木樹種應當使用地徑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密度不低于110株/畝;灌木樹種應當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種植覆蓋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帶行距不大于2米。樹木種植后6個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二)違法采伐、毀壞林木需要樹木補種的,公益林內應種植喬木樹種,無法種植喬木樹種的,可種植灌木樹種,樹種選擇應當符合公益林區劃界定的樹種要求。商品林內可種植喬木樹種或灌木樹種。喬木樹種應當使用地徑3公分以上的容器苗,灌木樹種應當使用2年生以上苗木。樹木種植后6個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 上款未闡明的參照《寧波市沿海防護林建設技術規程》《浙江省平原農田防護林建設技術規程(試行)》《造林技術規程》《浙江省闊葉林發展工程建設技術規范(試行)》等執行。 第八條 海岸線生態環境治理修復應達到以下標準: 主要包括淤泥質岸線、砂礫質岸線、基巖岸線、人工岸線、增強海岸侵蝕防護能力等岸線修復,具體標準參照《浙江省海岸線整治修復評價導則》執行。 第九條 生態島礁修復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工程實施后植被覆蓋率不得降低,海島自然岸線屬性不得改變,砂質岸線長度不得減少,污水垃圾廢物達標排放。 (二)工程實施不得降低大氣、聲、土壤環境、潮間帶及海島周邊海域沉積物、生物質量,不得降低島內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水質和海島近岸海域海水水質。 (三)外來物種引種應符合相關規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四)按要求建設海島生態環境監測站(點)。 上款未闡明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指南》《海島生態本底調查技術要求》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因自然資源被人為破壞需要限期改正、生態修復的,其修復標準應恢復至原狀,原狀無法明確的,可參照直徑50米范圍內的生態平均值。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有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四)、(五)項規定情形需要生態修復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納入生態修復項目儲備庫,項目實施主體做好項目申報立項工作并組織實施。但在三至五年內可通過自然修復達到生態循環功能的,予以自然修復,不作項目立項。 因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引發的生態修復,開發人應將修復方案與開發方案同時報批,同時驗收。 第十二條 組建象山縣自然資源生態修復評估專家庫,建立會審協商機制,明確自然修復、人工修復等路徑。專家評審會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召開。 第十三條 項目經立項后,實施主體應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修復有關技術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 第十四條 對有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四)、(五)項規定情形需要生態修復的,項目實施主體應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生態修復項目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按照項目建設技術規定進行修復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 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提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竣工驗收,并按規定報上級進行復核驗收。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上報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人為破壞造成的生態修復項目應遵循“誰破壞誰負責”“誰開發誰負責”原則,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責任主體恢復原狀,逾期不履行的,可適用代履行,不符合代履行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責任主體滅失或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生態修復項目,由屬地鎮鄉(街道)負責修復。 第六章 措施保障 第十八條 對符合資金補助政策的自然資源生態修復工程應給予獎補。土地整治與污染修復參照我縣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用收取標準、土地整治項目補助標準、耕地質量提升項目補助標準等相關標準進行補助。森林綠化補助標準參照我縣綠化項目建設資金補助相關規定執行。礦山、海岸線、島礁等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生態修復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經上級部門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或未能按時完成項目實施任務或推諉貽誤的鎮鄉(街道),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或農用地轉用及征收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