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14/2020-74630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0-07-31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綜合類 |
服務對象 | 法人,個人,法人,個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3-2020-0002 |
文件編號 | 象自然資規發〔2020〕32號 |
政策解讀 | 點擊查看 |
政策圖解 | 點擊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縣級有關部門: 為推進我縣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規范我縣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管理,現將《象山縣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象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象山縣農業農村局 2020年7月31日 象山縣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的規定,推進我縣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規范我縣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縣委辦《關于推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縣城中心城區、石浦鎮鎮區建設用地范圍內區域除外)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是指返鄉下鄉創業創新人員(包括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審批的農戶,在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共同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用于發展鄉村旅游、文體娛樂、農(漁)家樂、鄉村民宿、健康養老、互聯網+等產業。 第三條 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應當堅守“土地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堅持規劃先行、一戶一宅、合作共享等原則。 第四條 實行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等要求,建筑風格應當與農村自然、人文環境相協調,倡導體現本土特色、鄉村風貌。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的指導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鄉村產業項目指導工作;發改、財政、住建、旅游、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管理的相關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負責行政管轄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的具體管理實施及房屋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需經村民委員會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參與方共同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利用其他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合作建房,需經村民委員會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時,由參與方共同向當地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時,參照村集體項目審批要求執行。 第七條 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應根據實際情形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合作雙方的身份證明; (二)《象山縣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申請表》、《象山縣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協議》; (三)申請改建、擴建的,提供現有依法登記的權屬證明; (四)房屋設計圖紙和效果圖;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農戶參與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后,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第三章 審 批 第九條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規劃要求等按照《象山縣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執行。利用其他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合作建房,參照村集體項目審批要求執行。 第十條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由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辦公室受理,并按照下列流程審批: (一)調查審核。對資料提交齊全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踏勘,對申請人的建房資格、選址情況、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審核。對符合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審批要求的,村(居)民建房管理辦公室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的戶名、規劃選址、審批面積、建筑面積等情況在本村范圍內張榜公告并拍攝遠近二張照片留存,接受群眾監督,公告期限為十天。 (二)批準建設。經公告無異議的,由鎮(鄉)人民政府在三個工作日內批準,并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利用其他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合作建房,參照村集體項目審批流程執行。 第十一條 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選址布局不符合相關規劃的; (三)原有舊宅未拆除或違章建筑未處置到位的; (四)返鄉下鄉創業創新人員借機建設別墅大院、私人會館、小產權房,開發商品住宅的; (五)使用權無合法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在建設現場豎立施工告示牌,接受監管。 第十三條 在建房過程中,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辦公室應嚴格落實“四到場”制度,即批后放樣定位到場,開工砌基到場,建設過程到場,竣工核實到場。 第十四條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建房參與方要及時向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辦公室申請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辦公室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并出具《規劃核實確認書》和驗收意見。 利用其他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合作建房的竣工驗收,參照村集體項目驗收要求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作為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的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的巡查監管,落實巡查隊伍,完善相關臺賬 ,做到違法建設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上報、及時處理,確保建房規范有序。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鄉)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各自管理職責依法處理: (一)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四)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登 記 第十七條 房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合作建房參與方可在農村集體土地所在鎮(鄉)不動產登記窗口共同申請辦理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不動產權登記。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按照“房地一體、三權分置”原則進行不動產權登記,合作建房參與方各執一份,并在《不動產權證書》的“權利人”一欄備注各自的權利類型。 第十九條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農戶,宅基地資格權在附記欄中標注,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則根據合作建房協議約定的年限,登記為返鄉下鄉創業創新人員,并按照《象山縣宅基地“三權分置”登記暫行規定》在證書附記欄進行標注。 利用其他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合作建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為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建設用地經營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則根據合作建房協議約定的年限,登記為返鄉下鄉創業創新人員。 第二十條 申請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不動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合作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象山縣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協議》(原件); (四)權屬來源資料(如宅基地批準文件、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等原件); (五)權籍調查資料(宗地圖、界址點成果表、房屋分戶平面圖原件); (六)委托辦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七章 轉 讓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農村集體土地合作建房《不動產權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可以在征得原全部參與方書面同意的前提下,以轉讓、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轉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