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準確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縣政府各部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二條 【工作職責】行政機關在政務公開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政務公開制度,開展各類政務公開活動,抓好有關工作落實;提出擬發布政務公開內容的建議,對本單位的政務公開載體、內容及有關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組織更新維護有關政務公開的內容;協助完成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布置的其他事項。辦公室作為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公開主體】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審查制度】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的政府信息,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原則上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該內容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報請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信息。
(3)行政機關向擬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書面征求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予以回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機關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4)涉及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函復意見。
第五條 【重大信息公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行政機關發布有關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分管縣領導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六條 【征求意見】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該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 【責任承擔】擅自發布政府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該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責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影響;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