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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0-74623
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0-07-02
縣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 | 法人,個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0-2020-0004 |
文件編號 | 象政發〔202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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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規范采礦權有償出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推進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3〕28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號)、《浙江省礦業權網上拍賣掛牌交易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經批準立項的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內因工程施工開采礦產資源獲得礦產品的建設項目、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和毗鄰礦區綜合整治項目,以及其他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允許設置的采礦權的政策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礦權出讓政策處理,是指涉及礦區范圍和影響范圍內的林地、土地、生產場地、臨時管理用房、專用道路、堆場料場等配套設施臨時占用土地,以及青苗、地上附著物等事項的處理和補償工作。 第四條 屬地鎮鄉(街道)負責采礦權出讓政策處理工作,組織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設礦區范圍和影響范圍內的林地、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權屬調查,編制采礦權政策處理實施方案,與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人簽訂政策處理補償協議,并做好矛盾糾紛化解。 屬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采礦權出讓具體政策處理和相關權屬的調查和確認;組織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征求相關權利人意見,確定政策處理的方式,做好補償款的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采礦權出讓政策處理相關資料的審核,林地和土地的權屬認定;涉礦地塊綜合開發利用的,應做好相關規劃的修編,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政策處理情況辦理礦山附屬配套設施的臨時用地許可;做好與采礦權交易機構的銜接,推進出讓工作。 第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采礦權出讓收益的收支管理,政策處理補償款的復核。 縣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采礦權出讓政策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策處理范圍分為擬出讓礦區范圍和300米影響范圍,以及礦山管理配套設施、生產場地、專用道路等范圍,并履行好以下程序。 (一)權屬認定??h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上述政策處理范圍內的土地、林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的權屬進行認定,確保權屬清晰,無權益糾紛。認定結果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權益補償。需征(占)用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或影響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補償,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涉及村集體權益的,須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個人權益的,須經全部權益人同意。 (三)結果公示。將政策處理情況在屬地鎮鄉(街道)及村設置的信息公示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政策驗收。政策處理完成后,由屬地鎮鄉(街道)會同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實施采礦權出讓后續工作。 第八條 擬設礦區范圍內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參照《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象山縣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通知》(象政發〔2018〕98號)的規定予以補償。 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涉及林地的,由屬地鎮鄉(街道)采取林地贖買形式進行處理,并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處理費用根據聯合驗收意見,由屬地鎮鄉(街道)先予墊付,采礦權出讓后予以返還。 第九條 對礦山管理配套設施、生產場地、專用道路等臨時占用土地的,由采礦權競得人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由屬地鎮鄉(街道)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人協商確定。 第十條 采礦權出讓收益,除上繳中央財政外,地方留成凈收益部分按財政分成體系由縣財政補助屬地鎮鄉(街道),用于采礦權政策處理協調、礦山日常管理和當地公建公益項目支出等。 屬地鎮鄉(街道)可安排部分分成給采礦權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礦山生態補償、村莊環境整治、新農村建設、公建公益項目及其他不可預測費用的支出,具體額度及撥付方式由屬地鎮鄉(街道)自行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鄉鎮分成的10%。 第十一條 采礦權出讓收益分成在采礦權人進場正常生產后撥付,采礦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的,根據繳款額度分期支付出讓收益分成。因前期政策處理和礦山開采過程中政策協調、處置不到位導致采礦權人無法正常開采,或出現重大信訪不能得到解決的,出讓收益分成不予撥付。 第十二條 采礦權所在鎮鄉(街道)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確定的范圍組織權屬調查,作出合理補償。如在采礦權出讓政策處理過程中擅自擴大處理范圍,或者弄虛作假,多報、謊報補償事項的,依法追回相關損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采礦權出讓政策處理費用實行專款專用,屬地鎮鄉(街道)應及時補償到位,不得克扣、截留、挪用。違反專款專用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采礦權出讓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另行向采礦權人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采礦權開采結束后,采礦權人遺留的固定資產,由其自行負責清場;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相關臨時用地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對合法的礦山開采行為應予保護,無故阻撓和破壞礦山政策處理、礦山開采施工、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其它涉及山體開采但尚未達到采礦權設置標準的工程項目、礦山修復涉及新增用地項目的政策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