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0-74820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0-06-30
縣政務辦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 | 法人,個人 |
文件有效性 | 廢止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20-2020-0001 |
文件編號 | 象政務辦〔202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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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縣級各部門: 為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及便利化政策和服務,促進行政審批部門規范開展信用應用,更好發揮失信懲戒作用,經研究,制定《象山縣行政審批領域信用應用和失信懲戒暫行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象山縣政務服務辦公室 2020年6月30日
象山縣行政審批領域信用應用和失信懲戒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及便利化政策和服務,促進行政審批部門規范開展信用應用,更好發揮失信懲戒作用,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市縣《關于建立完善信用承諾制度的通知》《象山縣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審批領域各類服務事項,事中事后監管企業和個人的守信守諾情況,并對違諾失信者采取必要的信用核查和失信懲戒。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和個人是申請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且采用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或便利化政策和服務的實施對象。有違反信用承諾記錄或列入失信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及其他便利化政策和服務。 第四條 象山縣政務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務辦”)依據各行政機關報送的行政審批領域信用信息,負責確認實施對象的誠信記分和分級監管情況。各行政機關負責報送準確完整的行政審批領域信用信息,并負責對懲戒指數分級結果進行核對反饋。象山縣信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信用辦”)負責將信用分級結果納入寧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清單,并根據信用修復情況同步更新行政審批領域信用修復名單。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服務中,采集的信用信息應確保準確、完整。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服務行為事中事后發現企業和個人存在下列失信行為的,予以記分處理,失信行為同時發生的,采用就高記分,具有多次失信行為的,累計記分: (一)冒用他人身份虛假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發生司法糾紛的,記12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未發生司法糾紛的,記6分。情節較輕,行為后果危害性不大,記3分。情節較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行為危害后果的,記1分。 (二)作出虛假承諾或未如實按照承諾執行,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記12分;未構成犯罪但被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處罰的,記6分;未被處以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要求限期整改卻逾期未整改的,記3分。 (三)提交虛假材料、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記12分;情節較輕,尚未導致嚴重后果的,記6分;發現核實后,當場予以整改,未造成后果影響的,記3分。 (四)承諾容缺超時,經提醒后3個工作日內仍未補齊材料的,記1分。 (五)發生行政審批領域其他失信行為的,由縣政務辦聯合縣信用辦牽頭有關部門,類比其情節、后果嚴重程度,確定相應行為的扣分標準。 第七條 每個計分周期為6個月,根據分值情況實行懲戒指數分級標準,設C1-C3三個等級。一個誠信記分周期累計記分達12分(含)以上的,納入C1等級;一個誠信記分周期累計記分達6分(含)以上不滿12分的,納入C2等級;一個誠信記分周期累計記分達3分(含)以上不滿6分的,納入C3等級。 第八條 納入C1等級的企業和個人,不良信用信息錄入寧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作為不再享有象山縣各領域內各項便捷優惠政策參考依據。納入C2等級的企業和個人,不良信用信息抄送至縣信用辦,作為不再享有象山縣包括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在內的各項行政審批便利化政策的參考依據。納入C3等級的企業和個人,作警告處理,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九條 行政機關以月度為單位,將企業或個人失信情況條目式報送縣政務辦,由縣政務辦統一整理匯總和上報(附件2)。 第十條 縣政務辦定期歸集懲戒指數分級結果,協同部門開展失信聯合懲戒。聯合人民銀行象山縣支行制定金融聯合懲戒標準,鼓勵引導各金融機構參考指數分級結果,實施相對應的金融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主動改正違法失信行為,不良信用信息可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修復。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辦、縣信用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金融聯合懲戒標準(參考) 2.象山縣行政審批領域違反信用承諾情況登記表
附件1 金融聯合懲戒標準(參考) 1.懲戒指數為C1的實施主體,各金融機構在授信、發放貸款、辦理信用卡時,應切斷其信貸獲取渠道,禁止貸款新增準入,拒絕辦理信用卡, 并對已發放的存量貸款到期收回后予以退出。 2.懲戒指數為C2的實施主體,各金融機構在授信、發放貸款、辦理信用卡時,應實行降低現有授信額度或提高新增準入門檻,并給予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上浮 30%的懲戒。 3.懲戒指數為C3的實施主體,各金融機構在授信、發放貸款、辦理信用卡時,應實行降低現有授信額度或提高新增準入門檻,并給予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上浮 20%的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