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14/2019-74661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19-08-30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
服務對象 | 個人,法人,個人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3-2019-0001 |
文件編號 | 象自然資規發〔2019〕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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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增加農戶財產性收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及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是指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現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權利。宅基地資格權的實現應以“分戶建房”的“戶”為單位提出,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建房,也可以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后申請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宅基地資格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分置,宅基地資格權不因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而喪失。 第二章 宅基地資格權人的認定 第三條 本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享有宅基地資格權: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因經商、務工、求學、參軍等離開農村在城鎮居住,依然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人員。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資格權因下列情形而消亡: (一)宅基地資格權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資格權人被招錄為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三)軍人轉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優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戶籍遷入設區的市,不再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有其他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喪失宅基地資格權的情形。 有前款宅基地資格權消亡規定情形,除絕戶、房屋滅失、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時有特別約定的外,既有的合法住宅及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按房地一體登記原則予以不動產確權登記。 第五條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農村合法擁有住宅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其不因此享有宅基地資格權,其房屋可以與其他不大于宅基地規定面積的農房互換或轉讓給具備分戶建房條件的宅基地資格權人,但轉讓后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建房。 第三章 宅基地資格權人居住權的實現 第六條 宅基地資格權人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應符合本縣宅基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村集體組織資格權審查后,報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第七條 對于無后備土地資源提供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已經在城鎮經商、就業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以“以權換房”形式向城鄉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城鎮保障性住房,實現其居住權。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有償退出 第八條 宅基地資格權不可轉讓,非經規定情形不得剝奪,但可以放棄或申請有償退出。 符合建房條件的宅基地資格權人在城鎮落戶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以向村集體組織申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組織根據實際作出決定。 宅基地使用權有償退出,其補償計算標準以125平方米為基準數,不足125平方米的,以125平方米計;合法持有使用權面積超過125平方米的,以140平方米為限,超過14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60%計;超過規定面積在不動產登記時予以標注的,退還原收取的有償使用費,其面積不再另行計算;違法超占的,超占部分無償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九條 對宅基地資格權人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退出的,村集體組織可根據宅基地復耕補助、指標回購收益,以及村集體有償調劑給其他宅基地資格權人建房或作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所得收益等扣除相應成本和宅基地所有權人權益后給予補償,并報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本條規定的宅基地所有權人權益可按5%至20%的比例由村集體組織決定收取,用于村莊公共服務供給、村莊環境改善和發展集體經濟。 對“一戶多宅”清理出來的宅基地,以及“以權換房”落實城鎮住房保障待遇的宅基地資格權人,不適用本條有償退出補償的規定。 有償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后,戶內其他成員不得另行申請建房或購買農房。 第十條 對宅基地資格權人放棄宅基地資格權并退出宅基地由村集體統一實施復耕的,按我縣建設用地復墾補助標準的1.5倍予以結算獎勵;對通過驗收產生的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余指標由縣政府統一回購,通過縣結余指標交易平臺有償調劑給本縣范圍內的城鎮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落戶城鎮的農民有償退出宅基地使用權,或者“以權換房”落實城鎮住房保障待遇后返回農村建房或購房居住的,應退出原所得收益加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城鎮住房保障待遇。 對戶籍遷入設區的市,不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不退出已經享受的城鎮住房保障待遇的,其宅基地申請和農房登記申請不再受理。 第五章 宅基地資格權審查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 實施宅基地資格權審查備案登記制度。宅基地資格權人可根據自身需求,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組織提出宅基地資格權審查備案登記;村集體組織通過資格審查后,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對通過宅基地資格權審查備案的,宅基地管理部門應在宅基地資格權登記簿中予以登記,并頒發資格權證書。 對符合建房審批條件但未取得宅基地資格權登記證書的資格權人在本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村集體組織、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不得因其未取得宅基地資格權證書為由而拒絕建房審批。 宅基地資格權人除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異地使用宅基地外,因經商、務工、鄉村創業創新申請異地建房、農房置換、參與農房司法處置,或者“以權換房”落實城鎮住房保障待遇、申購“農房兩改”房的,應提供宅基地資格權證書。 因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資格權人已經在不動產登記權證中注明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資格權的,可以不另行申請宅基地資格權審查備案登記,由宅基地管理部門直接在宅基地資格權登記簿中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宅基地資格權人應嚴格遵守“一戶一宅”規定,不得在擁有農村宅基地的同時享受城鎮住房保障待遇。 宅基地資格權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者享受城鎮住房保障待遇的,宅基地管理部門應在宅基地資格權登記簿中予以登記,并納入信息管理系統。 宅基地資格權人按本辦法規定取得縣內非本村農房或宅基地使用權的,其新取得的農房或宅基地使用權在不動產確權登記前,其原有的宅基地或農房應當退還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管理部門應在宅基地資格權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六章 監 管 第十四條 村集體組織將閑置、退出的農房、宅基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符合建房條件的縣內其他農戶的,應符合村莊規劃、不突破本村集體建設用地指標、優先滿足本村農戶居住需求,并通過競爭的方式出讓。 第十五條 嚴禁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禁以多戶聯建一戶使用形式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對違法違規購買農戶宅基地或宅基地資格權,騙取相關部門同意用地建房的,按違法用地查處。 農戶異地建房、購房、置換或參與農房司法處置的,應經宅基地所在村集體組織同意,村集體組織可按不低于所在村宅基地基準地價的20%收取宅基地所有權人收益金。未經村集體組織同意或違反上款規定的,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建房審批和不動產權登記。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