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為規范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衛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寧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等規定,結合我縣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制定了《象山縣衛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規則執行落實。
象山縣衛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14日
象山縣衛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
第一條 為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范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據《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衛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寧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寧波市衛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和《象山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我縣衛生健康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衛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對重大行政決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衛生健康局依照法定職責,對關系全縣衛生健康工作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容易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 本規則所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全縣衛生健康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見。研究審議向上級報送的重大請示、報告和其他重大問題;
(三)研究通過全局性、綜合性政策文件、審議提請縣政府發布或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發布的有關衛生健康工作的法規、規章草案和由衛生健康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四)事關全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重大社會熱點問題、重大人事任免、大額資金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至1億元內的經費使用事項、突發事件的處置意見、方案等;
(五)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等其他事項。
第五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其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有關決策事項中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組織公眾參與;
(二)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三)對有關決策事項中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且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組織風險評估;
(四)對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 承辦科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起草和論證工作,也可委托專家和專業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承辦科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承辦科室應當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公眾、基層單位、利益相關方、專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各方面的意見,全面、準確掌握決策信息。
重大行政決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科室應當組織相關領域至少3名以上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的專業性問題、可行性、成本效益等問題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專家論證一般采取會議形式,難以召開會議的,也可以采用其他適當方式進行。專家應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論證報告作為該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承辦科室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主要內容或決策草案文本;
(二)決策依據、理由和有關情況說明,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四)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的,不少于7個工作日。承辦科室應當將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及時向社會公開采納情況。
第九條 利益相關方或公眾群體對決策方案有較大分歧的,承辦科室應當注重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民主協商會、聽取具體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利益相關方反映決策方案未充分考慮其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其較大損失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以及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十條 聽證會由承辦科室負責召集、法制科予以協助。承辦科室要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制定聽證方案并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聽證會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及相關背景材料。
聽證會后,承辦科室應當作出書面報告,作為該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承辦科室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其他可能存在的法律、生態、安全、網絡輿情等風險進行綜合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工作參照原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衛發〔2015〕126號)執行,未經評估,或者評估結果風險不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二條 承辦科室應當在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報委分管領導審閱并提交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前,將涉及的以下材料提交法制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民意調查情況或征求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材料及采納情況和未采納說明;
(四)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專家論證報告。
組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或者召開聽證會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領導集體討論決策。
第十三條 局法制科負責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方案草案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抵觸;
(三)決策方案草案制訂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法制科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爭議較大、內容復雜的,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可以延長到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經承辦科室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局主要領導決定提交局黨委會或局班子討論。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同時報送決策方案的草案、說明材料、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及合法性審查意見匯總表。說明材料應當反映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決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五條 集體討論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決策方案是否通過,由局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如實予以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其他部門同意或者上級機關批準的,經局集體討論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征得其他部門同意或者報上級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按照規定制發公文,屬于最終決定的,除依法不公開的外,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應當通過縣衛生健康局門戶網站等途徑公布,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決策后評估制度,必要時,應當通過征求公眾意見、專家論證和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情況采取完善、調整措施。決策后評估依據《象山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第三方評估實施辦法》執行,評估后建議停止實施或者暫緩實施決策的,或者建議對決策內容做重大修改的,應提交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
第二十條 承辦科室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將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和實施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整理歸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和責任倒查機制,實現權利與責任相統一。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本規定提出并啟動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程序的;
(二)未經風險性評估、合法性審查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四)應當依法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致使重大行政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執行的。
(五)未將決策過程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歸檔的;
(六)其他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