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7X/2018-75130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18-03-30
縣科技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科技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廢止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5-2018-0001 |
文件編號 | 象科〔2018〕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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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象山縣科技計劃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修訂)》印發,請遵照執行。
象山縣科學技術局 象山 縣 財 政 局 2018年3月30日
象山縣科技計劃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強縣域持續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根據我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總體安排,在一定時期內由相關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由科技局新立項的科技項目均應簽訂項目合同書,并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項目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評審評估、執行報告、績效評價、監督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 根據項目管理需要,縣科技局可委托有條件的相關單位承擔有關事務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須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計劃體系 第六條 縣科技計劃體系由科技創新環境與條件平臺、高新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農業與社會發展計劃構成。 1、科技創新環境與條件平臺計劃,是指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產業孵化、人才培育等提供服務的科技環境、基礎設施與條件建設計劃。 2、高新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計劃,是指以企業為主體,聯合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科研推廣機構,組織開展科技攻關、產品開發、創新創業、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應用示范,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科技計劃。 3、農業與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圍繞農業農村、人口健康、環境生態、公共安全、防災減災、城市建設與城鎮化等民生領域,開展科技攻關、綜合性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與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撐新農村建設與服務社會發展能力的科技計劃。 第七條 縣科技計劃圍繞全縣產業轉型發展需求,設立重大科技專項(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重大科技專項是指圍繞某一重點領域,集中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重大戰略產品開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設,對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引領作用的科技專項計劃,由相互關聯的若干子課題組成。 重點項目是指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開展科技攻關、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示范,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強支撐引領作用的科技計劃項目。 一般項目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促進作用與創新性,在實施過程中經費投入較大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項目。 第八條 縣科技局根據創新驅動發展需要,適時設立、調整相關科技計劃。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九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項目征集與發布指南、項目申報與受理(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評估)、職能科室初審和科室聯合審查、集體審定、簽訂合同。 第十條 縣科技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總體計劃,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及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須是在我縣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軟科學研究項目可以是社會團體等);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以及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與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應用導向的項目,申報單位應以企業為主體,鼓勵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申報; (五)申報企業應有研發經費投入(R&D經費支出),投入比例應達到相關項目申報要求; (六)項目責任人和承擔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排名前兩位的項目承擔人同時承擔在研項目一般不得超過2項。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表; (二)科技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與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合作的項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協議);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采取網上申報為主的形式,由縣科技局委托縣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第十四條 申報的項目由縣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后,由縣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評審(評估)。 第十五條 評審(評估)采取網上評審、會議評審、函件評審等形式進行。 每個項目必須有5位及以上技術專家對項目的先進性、可行性、經費預算等指標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現場評估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評估)、職能科室初審和科室聯合審查、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的“三審一決策”的程序進行。 專家評審(評估)主要對項目的創新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承擔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場前景等進行評價,占總得分的30%;職能科室初審與相關科室聯合審查,主要對項目現場及財務條件基礎進行評估,占總得分的40%;局長辦公會議審定是在聽取職能科室項目立項建議的基礎上進行評分(評估),占總得分的30%,綜合后作出項目立項決策。 第十七條 縣科技局根據項目立項的“三審一決策”程序,確定立項項目,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其中與科技經費一并下達的項目經縣財政局會簽),并予以公示公開。 第十八條 批準立項的項目,在下達立項文件后,由縣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技項目合同書。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憑項目合同書及用款計劃表(重大專項、重點項目須填寫)、驗收(結題)材料(后補助項目),經科技局相關科室審核、備案后辦理撥款手續。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采取由科技局、財政局,項目歸口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縣科技局在項目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下撥科技經費; (二)監督檢查項目合同的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 (三)協調和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在項目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年度財政科技經費預算的安排; (二)負責財政科技經費的績效評價; (三)監督財政科技經費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歸口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項目的實施,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二)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協助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協助監督項目經費使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會同項目責任人編制課題資金預算,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自籌經費足額到位。科技項目經費納入項目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記賬,專款專用; (二)根據項目合同書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三)接受縣科技局、財政局及項目歸口單位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規定要求如實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四)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填報各類科技計劃統計報表; (五)及時進行驗收(結題),編制報告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決算和項目績效情況,及時申請、取得知識產權等相關科技成果。 第二十四條 項目執行期間,如項目責任人調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項目需要調整、終止或撤消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交項目調整、終止或撤消的書面報告,及時報送縣科技局。縣科技局根據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并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及歸口單位。 對于終止或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購置的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向縣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 重大專項(項目)由縣科技局、財政局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決定后續資金的劃撥。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科技經費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支持、多元投入,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的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縣級科技經費開支范圍主要包括科技計劃管理經費、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包括對國家、省市級科技立項項目的配套性補助。 (一)科技計劃管理經費,指由科技行政部門為管理科技計劃、科技經費及科技項目而支出的費用,一般按照年度經費總額的3-5%安排。 (二)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指項目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開發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項目成本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激勵支出及其他費用。 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項目財政補助經費預算在2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5%的比例核定;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間接費用中績效(激勵)支出比例不作限制。 第二十八條 財政科技經費根據不同類型的科技計劃項目,實行項目經費補助,主要采用直接補助、獎勵、后補助等方式。 直接補助是指根據項目經費預算,給予一定額度資助的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方式。直接補助可采用分期撥付的方式,即項目立項后,撥付部分經費,項目通過中期檢查或驗收后,撥付余款。對項目資助額度較小的,采用一次性撥付方式。 獎勵、后補助是指從事技術研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獲得立項(或備案)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服務績效,通過驗收(結題)審查或取得榮譽后,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第二十九條 縣級科技經費的資助標準設定為:重大科技專項與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實行專題討論確定,不設數額限制;重大科技項目(單個)為50-100萬元,其中第一年撥付60%以內;重點項目為20-50萬元,一般項目為20萬元以內(其中軟科學為5萬元內)。對重大重點項目采用分期撥付、一般項目一次性補助(包括后補助)的方法。 第三十條 對經縣科技局推薦,列入國家、省、市級有經費支持的科技項目,在項目承擔單位經費到位的情況下,視情予以配套性補助,項目歸口單位也可給予一定的補助。縣級科技經費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列入國家、省、市級無經費支持的科技項目,縣級科技經費按一般項目額度予以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一條 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直接或委托相關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于終止或撤消的項目,經清算結余的項目經費應及時收回,并按項目申報程序,安排新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責任人和項目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理,并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項目資助資格等措施。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三條 對列入縣科技計劃項目并獲得財政科技經費資助(包括后補助)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在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后,均應進行項目驗收或結題,其中重大、重點項目必須進行驗收。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文本規定的內容和指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各項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和規范性、成果應用效果、經濟與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等情況等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方式分為會議驗收、通信評議驗收及書面結題方式。 會議驗收由驗收組成員采取會議形式,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察看現場、質詢、討論等程序,同行評議形成驗收意見。 通信評議驗收采取函審的方式,由驗收專家組組長負責,綜合驗收組各同行專家的意見,形成驗收意見。 書面結題(驗收),采取填報項目結題表報告完成情況并由相關管理部門適當審核的方式進行驗收。適用于后補助的一般項目。 根據不同類型項目,還可以采取用戶評價、第三方檢測、專家判定等方式,依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組織驗收或結題。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5人。專家對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三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驗收合格(通過驗收)、基本合格(通過結題)和不合格(不通過驗收)。 對照合同(任務)書,項目研發全面完成約定的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且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的,認定為驗收合格(通過驗收);項目研發基本完成約定的技術約束性指標,預期性指標部分完成,且財政科技經費使用基本合理合規的,認定為驗收基本合格(通過結題)。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驗收不合格(不通過驗收): 1.未按合同約定完成研發目標任務約束性指標的,或擅自調整研發目標任務的; 2.財政經費管理使用存在虛構財務資料、虛假票據、大額現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問題的; 3.項目實施報告存在抄襲、數據造假、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等重大問題的。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序是: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書規定完成日期后三個月內向縣科技局提出申請(提交“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如不能按期驗收的須事先向縣科技局書面報告理由,經同意后可以延期驗收; (二)驗收合格(通過驗收)、基本合格(通過結題)的項目由縣科技局分別頒發“象山縣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象山縣科技計劃項目結題證書”。 第七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三十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技項目管理全過程,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過程中作為重要內容及主要指標之一。有明確知識產權目標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項目申報單位應逐步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專門經費。 第四十條 項目知識產權指標完成情況作為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之一。對“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表”和項目合同書中載明有知識產權產出的項目,若未提供相應證明的,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須說明原因,否則不予驗收。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一條 建立項目管理檔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歸口單位、評審專家及中介機構、科技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要嚴格執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正確履行對項目的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等職能,對項目每個過程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信譽檔案。 第四十二條 建立科技項目追蹤問效制度。縣財政局和縣科技局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立項的重要依據。 項目執行情況良好、績效明顯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繼續承擔縣級科技計劃項目,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三條 實行專家和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論證(評審)結果與項目實施結果相掛鉤制度。在項目論證(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與項目論證(評估)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14年3月發布的《象山縣科技計劃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象科[2014]5號)同時廢止。 詞語解釋: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消耗各種所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購置費以及資料印刷費以及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工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用、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用應當參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及書籍購買費、資料費、文獻檢索費、入網費、通信費、專用軟件購買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大學生、訪問學者專家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及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用的咨詢專家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