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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25000000/2017-144283
鎮鄉(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
2017-07-11
東陳鄉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行政事務,綜合類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廢止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DCX00-2017-0001 |
文件編號 | 東政〔2017〕111號 |
文章正文 | 各行政村、企事業單位: 現將《東陳鄉農村宅基地上違法建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陳鄉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 東陳鄉農村宅基地上違法建筑有償使用 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三改一拆”,加強后續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和《象山縣農村宅基地上違法建筑的處置指導意見》(象改拆辦〔2016〕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東陳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適用于2015年3月1日之前建成的全鄉范圍內農村宅基地上違法建筑(違法用地)的處置,2015年3月1日之后新增的違法建筑(違法用地)且不符合補辦條件的,應予以拆除。 二、對全鄉范圍內農村宅基地上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處置采取有償使用方式,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違法用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后,視為違法行為已處置到位,對合法審批部分的用地(建筑)予以辦理相關權證。 三、有償使用收取標準 (一)建筑占地面積超批準建筑占地面積3%以內(含3%)或建筑面積超批準建筑面積5%以內(含5%)的,不收取有償使用金。 (二)建筑面積超批準規定的,有償使用金按下列四級累進計算: 1.建筑面積超批準建筑面積25%以內(含25%)的,原則上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2.建筑面積超批準建筑面積25%—50%(含50%)的,原則上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3.建筑面積超批準建筑面積50%—75%(含75%)的,原則上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4.建筑面積超批準建筑面積75%—100%(含100%)的,原則上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三)建筑占地面積超批準規定的,有償使用金按下列四級累進計算: 1.建筑占地面積在批準用地面積范圍內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積計算,原則上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2.建筑占地面積超批準用地面積10%以內(含1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積計算,原則上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3.建筑占地面積超批準用地面積10%—20%(含2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積計算,原則上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4.建筑占地面積超批準用地面積20%—30%(含30%)的,按超建的建筑占地面積計算,原則上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四)總用地面積超批準規定的,有償使用金按下列二級累進計算: 1.總用地面積超批準用地面積20%以內(含20%)的,按超建的用地面積計算,原則上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2.總用地面積超批準用地面積20%—50%(含50%)的,按超建的用地面積計算,原則上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有償使用金。 (五)建筑占地超批準用地面積30%以上、建筑面積超批準建筑面積100%以上、總用地面積超批準用地面積大于50%或建筑層數四層以上的,如建房戶自行拆除整改到上述標準界限內的,按上述標準收取有償使用金,否則不予辦理。 (六)經合法審批,既超建筑占地面積又超建筑面積的,按照上述第(二)(三)條規定就高原則單項收取有償使用金;超總用地面積的,單獨收取有償使用金。 (七)經批準原址改建后,原土地使用權確權范圍內的超占用地面積,經所在村經濟合作社同意且不影響村莊規劃的,暫緩收取土地有償使用金。 (八)未經合法審批,如符合建房審批條件,且在上述標準界限內允許補辦建房審批手續,但存在違法建筑(違法用地),按本指導意見規定處理到位后,可補辦相關權證。 (九)原經合法審批的宅基地面積不足部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按現行政策補辦審批增加面積。 四、有償使用辦理程序 詳見附件《有償使用的辦理流程》。 五、鄉政府或相關執法部門對違法建筑(違法用地)已作出處理的,經鄉村(居)民建房辦公室同意由村經濟合作社視具體情況收取有償使用金。 六、各村經濟合作社收取的有償使用金應開具相關票據并單獨建賬管理,款項用于村莊建設等支出。 七、鄉紀委負責對有償使用金款項使用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 八、建房戶繳納有償使用金后,應書面承諾如因規劃、村公益事業等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除合法部分外不予補償。 九、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東陳鄉農村宅基地上違法建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東政〔2017〕55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有償使用的辦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