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16-65919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16-02-24
縣發展和改革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綜合類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2-2016-0002 |
文件編號 | 象價〔2016〕4號 |
文章正文 | 各養老服務機構: 為維護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加快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浙江省養老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浙價費〔2014〕235號)及縣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象政發〔2015〕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規范全縣養老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分為基本服務費(包括床位費、護理費)、膳食費、特需服務費和代辦費。除上述項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床位費是指養老服務機構為入住老人提供床鋪、生活必需水電、公共部位保潔以及設施設備維護等收取的費用。 護理費是指養老服務機構為入住老人提供生活護理而收取的費用。 特需服務收費是指養老服務機構為滿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層次的服務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浮不超過15%,下浮不限),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床位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浮不超過25%,下浮不限),護理費及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所有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制定或調整養老服務收費標準,以遵循補償一定服務成本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營造養老服務業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養老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并按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制定或調整。 四、公辦和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床位費根據床位服務成本(含固定資產折舊)和財政撥款情況,同時考慮房屋設施(設備)配置、裝潢檔次、管理規范、服務質量、人均建筑面積和養老服務機構等級等綜合因素,分類制定或調整床位費標準。 公辦養老服務機構護理費根據護理服務成本和財政撥款情況,同時考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養老護理分級標準,制定或調整護理費分級標準。 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的具體等級、內容及收費標準分別詳見附件1和附件2;具體收費標準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在政府指導價幅度內確定,經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其中縣社會福利院經縣民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縣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因房屋設施設備條件等明顯較優,床位費標準確需突破表列規定的,由養老服務機構按規定報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縣老年公寓收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床位費、護理費標準時,養老服務機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養老服務機構有關情況,包括機構設立及職能部門批復文件、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養老服務機構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未滿3年或新辦的養老機構按實際年份或有關規定測算),包括職工人數、在院老年人人數、人均護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養老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三)制定、調整養老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制定、調整養老服務收費對寄養老年人負擔和機構收支的影響; (四)財政撥款及其他資金來源情況;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養老服務機構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六、養老服務機構特需服務(含特殊床位和特需護理)的收費標準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服務成本等因素與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雙方協商確定。 養老服務機構按“收支平衡”的原則,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膳食費,膳食費賬戶應實行單獨核算,按月公布賬目。 養老服務機構應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代辦服務的,所需費用應據實結算。 七、床位費和護理費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個月收取,超過15天不足1 個月的,按1 個月收取。老年人退養,按上述規定收取床位費和護理費后,其余部分退還給繳費人。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八、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和收費前,應當與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設施條件、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養老服務機構應按規定或承諾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未按規定或承諾提供服務,少服務的,扣減相關費用。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養老服務機構應按月提供費用明細清單。養老服務機構不得違反老年人意愿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九、養老服務機構應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發放公示手冊、設立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規范、收費項目與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事項,確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接受社會各方監督。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局有關養老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 象山縣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等級及收費標準表 2. 象山縣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生活綜合護理內容和收費標準表 象山縣物價局 201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