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16-65917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16-12-30
縣發展和改革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綜合類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2-2016-0006 |
文件編號 | 象價〔2016〕19號 |
文章正文 | 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 為完善客運出租汽車價格形成機制,疏導基礎運價結構性矛盾,緩解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困難,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平穩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浙江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寧波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意見》(甬政發〔2016〕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縣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起步價,同時規范計價器計價辦法。 (一)起步價調整為2公里9元;同時取消現行每車次1元燃油附加費。 (二)車公里價格:超過起步里程后,每車公里運價2.00元。 (三)空駛費:單程載客在5公里以內的,不得向乘客收取空駛費;超過5公里部分,可按車公里價格加收50%的空駛費。對往返租車的乘客,不得收取空駛費。 (四)等候費:在載客運營時,因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或如遇路堵、紅燈和待渡等候的,可向乘客收取等候費。累計等候5分鐘內不收費;超過5分鐘部分,等候費按每分鐘0.50元計收。車輛拋錨、肇事、擺渡等原因造成的停車等候,不得向乘客收取等候費;如遇上述情況,司機應當及時按鍵停止計費。 (五)夜間行車補貼費:夜間行車補貼時間為22時至次日5時,補貼費標準為每車公里加收0.40元。 (六)計價器計價辦法:在起步價基礎上,將車公里價格、空駛費、等候費和夜間行車補貼費合并計價,四舍五入,計價器顯示金額為整元。 二、進一步完善油運價格聯運機制。以92號(國ⅴ)汽油為代表品,當代表品最高零售價格達到或超過每升7.10元并持續15天以上,經縣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準可加收燃油附加費每車次1元;以后代表品最高零售價格每增加1.08元/升并持續15天以上,燃油附加費相應每車次再增加1元。加收燃油附加費后,當代表品最高零售價格回落至上述標準并持續15天以上時,相應降低燃油附加費標準,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費。 三、車輛通行費和停車費。在載客運營過程中發生的車輛通行費以及因乘客原因發生的停車費由乘客承擔。車輛通行費包括通過收費公路、渡口、橋梁、隧道等所需費用。 四、經營者應當使用財稅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并統一使用計價器計費。對不使用計價器計費,以及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票據的,乘客有權拒絕付款。 五、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運價政策和明碼標價制度,在出租汽車的指定位置張貼統一印制的標價簽,并自覺接受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提高運價和以各種名義亂收費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六、放開特殊服務項目價格。為滿足社會對客運出租汽車多元性、差異性需求,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放開特殊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出租汽車經營者自主定價。特殊出租汽車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投放市場,包括專用電召出租汽車或網約車、無障礙出租汽車、高于基準車型出租汽車等。其中,出租汽車基準車型技術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另行制定發布。 七、本通知于2017年1月16日起執行。在計價器(芯片)更換之前,仍按原規定運價(包括燃油附加費)收費。 原縣物價局、縣交通局《關于調整象山縣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的通知》(象價〔2010〕41號)和縣物價局、縣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客運出租車油運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象價〔2014〕33號)同時廢止。 象山縣物價局 象山縣交通運輸局 201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