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09/2014-63133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14-03-06
縣住建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總工會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XSD16-2014-0001 |
文件編號 | 象建綜〔2014〕17號 |
文章正文 |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甬政發[2010]53號)、《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象政辦法[2012]193號)等有關規定,更好地關心我縣最低收入家庭生活,體恤民情,關注民生,特制訂我縣最低收入家庭物業服務費補助實施辦法。 一、全縣范圍內實施物業管理、準物業管理或業委會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中的最低收入家庭,繳納物業服務費有困難的,經申請可以全額補助物業服務費。 二、補助對象: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并且戶籍和實際居住在象山縣的最低收入家庭。 三、補助費用:物業服務費包含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日常維修費。 四、補助標準:當年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金額繳納的物業服務費。若最低收入家庭擁有多套住房的,只能申請其中一套最小建筑面積住房的物業服務費補助。住房套數和最小建筑面積由縣房管處認定,并出具相關證明。 五、補助時限:《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特困職工證》有效期內。 六、補助辦法:先繳后補。先由業主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金額繳納,每年12月份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鄉)物業管理服務站申請補助。申請時填寫《最低收入家庭物業服務費補助申請表》,并提供有效的房屋套數證明、房屋產權證、身份證、戶口簿、物業服務費繳費憑證等,做好相關登記手續。 七、各街道(鎮鄉)應會同民政部門和總工會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負責匯總上報補助名單和補助額度報縣物業管理辦公室。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補助手續。屬地社區應當將審批情況及時通報給申請人,并在所住小區內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八、物業費補助資金由縣財政承擔,縣物業管理辦公室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發到各街道(鎮鄉),由街道(鎮鄉)下發給補助對象。 九、各街道(鎮鄉)應建立補助對象信譽記錄,出租保障性住房,違反小區業主公約的業主,經社區認定后,報街道(鎮鄉)物業管理服務站,取消最低收入家庭物業服務費補助。 十、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最低收入家庭物業服務費申請表 附件二.各街道(鎮鄉)最低收入家庭物業服務費補助匯總表 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象山縣財政局 象山縣民政局 象山縣總工會 2014年3月6日 |